知识产权专题
知识产权纠纷是两头都疼的事:被侵权的,心疼;被起诉的,头疼。天津法院近年知产案件量大、判赔金额走高,尤其是惩罚性赔偿落地之后,「侵权成本低」这个判断已经过时了。本专题把维权与应诉两条路都讲清楚。
一、赔偿到底怎么算(三部法律一张表)
著作权、商标、专利的赔偿计算顺序基本一致,都是「实际损失 → 侵权获利 → 权利使用费 → 法定赔偿」,但上限与惩罚倍数各有规定:
| 权利类型 | 法定赔偿区间 | 惩罚性赔偿 | 依据 |
|---|---|---|---|
| 著作权 | 500 元 – 500 万元 | 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1 – 5 倍 |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
| 商标 | 500 万元以下 | 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1 – 5 倍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
| 专利 | 3 万元 – 500 万元 | 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1 – 5 倍 |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
三部法律都明确: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就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用在有依据时可以主张由侵权方承担。
这也是「维权划不划算」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的一部分答案。
二、维权五步:先固定,再交涉
- 固定证据(最优先):网页内容用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实物侵权通过公证购买取证。这一步必须在与对方接触之前完成——先交涉再取证,证据往往就没了。
- 侵权比对:把权利文件(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权利要求书)与被控侵权物逐项比对,判断落入保护范围的程度。这决定了案子能不能立得住。
- 平台 / 行政投诉:电商平台有知产投诉通道,市场监管部门可查处商标侵权,版权部门可处理著作权纠纷。这类途径快、成本低,适合先试。
- 发函:律师函的作用是表明立场、固定对方「明知」的时间点——这对后续主张惩罚性赔偿有实际意义。
- 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偿部分围绕「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举出可用证据,无法举证的落到法定赔偿,并视情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被起诉了怎么办:五种抗辩武器
- 权属抗辩:对方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著作权是否构成作品、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可提撤三)、专利是否可能被无效(可提无效宣告)。
- 合法来源抗辩(商标):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在先使用抗辩(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现有技术 / 现有设计抗辩(专利):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技术或设计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 赔偿数额抗辩:即便侵权成立,赔偿也未必按对方主张。举证对方实际损失被高估、侵权获利被放大,是降低判赔的主要战场。
四、刑事红线
知识产权不只是民事问题。《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以及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
这些罪名有明确的数额门槛,跨过门槛就是刑事案件,不是赔钱能了结的。
五、常见问题
Q:只用了别人一张图,也会被告吗?
会,而且很常见。图片、字体是批量维权的高发领域。收到索赔函先别急着付钱,要看对方是否享有著作权、索赔金额是否有依据。
Q:AI 生成的图片有著作权吗?
目前司法实践分歧较大,天津法院已有认定不构成作品的案例。是否受保护,关键看人类智力投入的程度与独创性表达的呈现方式。
Q:公证很贵,能不能省?
网页类证据可以用可信时间戳降低成本,但涉及购买实物、现场取证的,公证仍是更稳的选择。取证的可靠性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Q:被平台下架了怎么办?
可以先走反通知程序要求恢复,同时准备不侵权的证据。是否需要和解,取决于对方权利基础的牢固程度。
六、专题内容索引
⚖️ 热点判例解读
©️ 版权(著作权)
™️ 商标与刑事边界
三条铁律
· 先固定再交涉——公证或时间戳存证永远在谈判之前。
· 判赔看证据——侵权规模、持续时间、维权开支,取证质量决定赔偿金额。
· 被诉别慌——权属瑕疵、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现有技术,都是可用的抗辩武器。
天津法院裁判观点
权利人拿不出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的证据时,天津法院怎么定赔偿额?下面是真实判赔水平。
| 案号 / 审理法院 | 争点 | 法院怎么判 |
|---|---|---|
| (2019)津0116民初12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烟酒店销售假冒白酒 | 公证购买取证并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销售侵权商品。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必要维权成本,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000元,并判令立即停止销售。 |
| (2018)津0101民初8003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便利店销售假冒电动剃须刀 | 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损失与对方获利,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法定赔偿,综合商标知名度、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费用,酌定10000元。 |
| (2018)津0101民初8022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同一权利人的同批维权案件 | 判决口径与上一件一致,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000元。 |
| (2019)津民终1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怎么审查一审的酌定数额 | 双方均未举证损失、获利及许可使用费,一审综合商标知名度与声誉、商品类别与售价、经营情况、侵权情节及合理费用酌定5500元,二审认为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
小结:想让判赔往上走,功夫得下在举证上——侵权获利怎么查、有没有恶意情节、许可使用费能不能举证,这三件事决定了赔偿额的天花板。反过来,如果你是被指侵权的一方,上面的案号也告诉你:一件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往往远低于对方主张的赔偿额。
以上均为公开裁判文书摘要,用于说明天津法院的裁判思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律师办理过上述案件。个案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案号可在北大法宝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按案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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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律师 · 执业13年
本专题持续更新。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