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器(2N)|三倍封顶与继续履行测算

违法解除 · 2N 在线试算

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器(2N)

按《劳动合同法》第 47、48、87 条测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同时给出「要求继续履行」这条路的期间工资参考,以及试用期的两条特别规则(第 21 条试用期解除限制、第 83 条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结果供参考,不替代对解除理由与证据的审查。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不是转正日、也不是签书面合同之日。
以解除通知送达或实际停止用工之日为准。工作年限折算只看这两个日期:每满一年算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个月(第 47 条)。
应得工资口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都算在内(实施条例第 27 条)。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到手工资。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
已按天津现行官方数据预填,算外地案件可以直接改。本站现行的三倍封顶线是 ¥25,902/月。这一项决定三倍封顶:月工资高于它三倍的,月计发基数按三倍算,且计算年限最高 12 年(第 47 条第 2 款)。没超过三倍的,法律没有年限上限。
按月填。2025-09-01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 18 条明确:违法解除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自解除决定作出之日至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填了才能算出这条路的金额。
这是另一项独立赔偿金,与 2N 可以并行主张(第 83 条)。法定上限见第 19 条:合同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1 个月;1 年以上不满 3 年 → 2 个月;3 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 6 个月;不满 3 个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 不得约定。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同样可能违法。
第 83 条赔偿金的基数是「试用期满月工资」,也就是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不是试用期打折后的工资。
违法解除赔偿金(2N)参考额
¥0
本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1 条、第 39 条、第 42 条、第 43 条、第 47 条、第 48 条、第 83 条、第 8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第 2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 44 条、第 4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第 16 条、第 18 条规定的标准做机械测算,输出的是参考数值,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以及最终赔偿数额,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根据解除理由、程序与证据依法认定。
第一次用?看这 4 步
  1. 填两个日期:入职日期按用工之日起算,离职日期按解除通知送达或实际停止用工之日算。工作年限只看这两个日期。
  2. 填月平均工资:解除前 12 个月的应得工资平均数,含奖金、津贴、补贴,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到手工资。
  3. 确认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已按本站所在地预填,用于判断三倍封顶。月工资高于它三倍的,基数按三倍算、年限最多 12 年;没超过三倍就没有年限上限。
  4. 看两个数:上面大数字是违法解除赔偿金 2N;下面依次给出年限折算、基数认定、N 与 N+1 的对比,以及「要求继续履行」这条路的期间工资参考。
试用期还有两个单独入口,别和 2N 混在一起:一个是第 83 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按超出法定上限且已履行的期间算,基数是试用期满月工资),一个是第 21 条对试用期解除的限制(除第 39 条与第 40 条第 1、2 项情形外不得解除,且须说明理由)。这两个都不是经济补偿,可以和第 87 条的 2N 一并主张。
以下是相关法律知识与计算依据

违法解除赔偿金怎么算(2026 年在线测算)

被辞退时公司给的钱对不对,第一步是分清「补偿」还是「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通常说的 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适用的就不是 N,而是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是通常说的 2N。

本工具按三步测算:先根据入职与离职日期把工作年限折算成补偿月数 N,再按月平均工资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判定月计发基数(是否触发三倍封顶),最后乘二得到 2N,并把 N、N+1 一并列出做对比。

还有一句必须先说清:N 和 2N 是互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依第八十七条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各地法院的普法口径也把二者定性为并列关系而非重叠关系,不能同时主张。所以谈判时要盯住的不是「能不能都要」,而是「这一次到底是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2N 会不会被三倍封顶?人社部 2026 年给了明确答复

这是违法解除案件里最容易被含糊过去的一个问题: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那么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2N),要不要同样套这一条?

2026 年 5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答复网民咨询时讲得很直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结论是清楚的:2N 同样适用三倍封顶。原因在条文的写法——第八十七条说的是「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封顶是第四十七条的一部分,被二倍的是封顶之后的标准。本工具就按这个口径算:月工资超过三倍的,基数按三倍计,年限按 12 年封顶;没超过三倍的,法律没有设定年限上限。这一点很多改写文章都讲反了,把「最多 12 年」当成了普遍规则。

另外要留意「月工资」的口径:它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到手工资;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两条路:要赔偿金,还是要回去上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给了劳动者一个选择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选 2N 还是选「回去上班」,主动权在劳动者手上。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把这条路走细了。第十六条把「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限定为六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二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四是用人单位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五是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六是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条文用的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也就是说,即使出现上述情形,法院仍有权判令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解决的则是「回去上班以后,中间那段没上班的时间怎么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通俗讲就是这段期间工资照发。同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解除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判断标准不是「哪个数字大」,而是哪条路对你更有利:2N 是一次性了结、劳动关系终止;继续履行是劳动关系恢复、期间工资照发,但要走完仲裁与诉讼,且要求劳动关系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本工具把两条路的金额都算出来,方便对照。

天津本地口径:8,634 元与「未通知工会」这两条

违法解除的规则全国统一,但落到具体金额与「是否违法」的认定,天津有两个本地要点特别实在。

一、三倍封顶线:月 25,902 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2025 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03,608 元,月平均工资 8,634 元;2026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5,180 元、最高标准 25,902 元,即 8,634 元 × 3。天津是直辖市,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说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直接对应这个 8,634 元,三倍即 25,902 元。月工资超过这一数额的部分不计入计发基数,且计算年限按 12 年封顶。

二、天津把「未通知工会」单独立成了一个典型案例。2026 年 4 月 30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共 10 件),其中一件就是程序违法解除: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职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占有公司财物、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规章制度也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但公司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仲裁委与一审法院均认定解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写得很直白: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解除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忽视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结果照样构成违法解除。同时也要知道一个例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可以不再认定为违法解除。这给程序瑕疵留了补救空间,也意味着劳动者不宜拖延。

三、天津有专门的工作指引。年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把「未通知工会即构成违法解除」作为重点问题明确下来,方向是实体与程序并重。对用人单位它是一份合规清单,对劳动者则是判断「公司到底违不违法」时可以对照的一把尺子。

四、程序与管辖。违法解除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被辞退:两个常被混淆的赔偿

「试用期被辞退有赔偿吗」是常年高频的搜索,但网上多数答案把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混在一起讲。

第一件:试用期内被违法解除,同样是 2N。《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公司想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要同时站得住三件事:一是有明确、合法且已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二是有客观、可核查的考核证据;三是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拿不出证据的,构成违法解除,按第八十七条支付 2N。

这里有个数字上的特点: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所以这一阶段被违法辞退的人,工作年限通常不满 6 个月,第四十七条折算下来是半个月工资,2N 就是一个月工资。金额不算大,但违法与否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证据在公司手上,公司举证不能就要承担后果。

第二件:违法约定试用期,另有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法定上限见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只能约定一次」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被用得相当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普法文章指出: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且延长后仍未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延长行为本身已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同样违法,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也就是说,第八十三条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并不等于「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二次约定本身就已经违法。

最后一句实务提醒: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条对公司和对劳动者都适用。

常见问题

问:公司说给 N+1,但我觉得是违法辞退,该怎么办?先别签任何「自愿离职」或者写着「双方再无争议」的文件。N+1 只在公司符合第四十条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时才成立。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有理由但程序没走完(例如未事先通知工会),主张 2N 的依据就在第八十七条,N+1 只是协商方案,不是法定上限。

问:公司不给书面解除通知,要我自己写辞职信,怎么办?不要写。「自愿辞职」意味着劳动关系由你单方解除,既没有 N 也没有 2N。稳妥做法是书面(微信、邮件都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写明解除理由与日期的书面通知,同时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交接与谈话录音等证据。举证责任本来就在公司,你只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被停止用工这个事实。

问:赔偿金的年限从哪天开始算?从用工之日起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是转正日、也不是签书面合同之日。处理入职很早的老员工时这一条尤其重要,不要被「2008 年前后分段计算」的说法带偏。

问:工作很多年、月薪很高,2N 是不是就按实际月薪乘?不一定。要看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是多少。以本站在地现行数据为例,计算器里的预填数乘三就是封顶线;月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计入基数,而且年限按 12 年封顶。这是很多人算错 2N 的第一个地方。把当地数据填进去,上面就会显示封顶后的实际月计发基数。

问:公司已经破产或者注销了,还能要 2N 吗?可以主张,但要考虑实际受偿条件。依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属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走的是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路径。破产清算中劳动者的工资与补偿金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但最终能拿回多少取决于资产状况。

问:怀孕期间被辞退,赔偿怎么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此期间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适用 2N;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且劳动关系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还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并依解释(二)第十八条主张期间工资。

问:被违法辞退后又找到了新工作,还能要 2N 吗?赔偿金这条不受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你主张的是「继续履行」,而你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原单位提出后不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五项,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此时就只能回到 2N 这条路。

问:试用期被辞退,除了 2N 还能要什么?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本身超过法定上限,或者被延长过试用期,还可能有一笔第八十三条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基数是试用期满之后的月工资,按已经履行的超期期间计算。这笔钱和 2N 是两回事,可以一并主张。另外,试用期工资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可以主张工资差额。

问:这个工具算出来的数字能直接拿去仲裁吗?不建议。它是按法定标准做的机械测算,用来建立数量级、判断公司给的方案是否偏低、评估谈判空间。「是否违法」这个前提本身要看解除理由、程序和证据,这一层判断必须结合个案材料做,工具替代不了。

☎ 电话咨询

加微信说案情

微信号与手机号相同,复制后打开微信搜索添加

13287858752

微信号 = 手机号 · 微信同号

⚖ 威海法律服务 · 刘志勇律师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