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哪个更轻

遇到这类问题的人不少,但多数人走错了第一步。这篇按真实办案经验,把能做的和不能做的讲清楚。

你的情况有特殊之处?刘志勇律师执业13年,☎ 13287858752(微信同号)

家属听到不用关押了,往往以为是一样的好消息。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差别不小。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四项条件里,第二项是绝大多数案件争的地方,落脚点只有一个,就是会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注意这里的分量差别。取保候审的前提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还有争取空间;监视居住的前提是已经符合逮捕条件,只是因为有特殊情形才不羁押。所以监视居住并不必然比取保候审轻。

三、执行地点差别最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另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家执行监视居住和在看守所羁押,是完全不同的生活状态;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介于两者之间。

四、家属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家属手里最实用的一把钥匙。申请要书面,理由要落到为什么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上,而不是讲家庭困难。具体条件可以对照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申请时机看。

五、律师会见上的差别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通信,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危安与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会见不被监听,这些规则同样适用。

六、一句提醒

两种措施哪个更适合,取决于案件性质、证据状况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这不是家属能自行判断的,需要看完材料再定。

刘志勇 律师
执业证号 13710201310906446 · 全国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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