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五五开,赔偿为什么能翻倍?三个翻盘点

遇到这类问题的人不少,但多数人走错了第一步。这篇按真实办案经验,把能做的和不能做的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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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不等于赔偿对半分。责任比例决定的是”谁承担多少”,赔偿金额则由一张项目清单决定——清单上漏一项、算错一项,结果可能差出好几万。下面这三个点,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影响又最大的。

(以下情形改编自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处理。)

翻盘点一:责任认定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后续赔偿的核心依据,但它不是终局的——有异议应当在很短的时间内提出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两个限制要记牢:三日内、只能复核一次。所以收到认定书的第一件事是逐项核对事实和依据,而不是先收进抽屉。

回到具体情形:一辆右转轿车与直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最初按同等责任处理。复核阶段调取了另一路口的监控,显示轿车转弯未让直行、且电动车已进入路口,责任调整为对方主要责任。这一个变化,直接改变了后续所有计算的分母。

翻盘点二:伤残鉴定的时机

伤残等级决定了残疾赔偿金这一大项。而鉴定不是评一次就定终身——时机选错,可能评不上等级,或者等级被低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要等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之后再鉴定。抢在伤情未稳定时做出的结论,容易被对方申请重新鉴定而推翻——白花钱,还耽误时间。

上面那个情形里,初次鉴定未评上等级;等伤情稳定后重新鉴定,评上了等级,残疾赔偿金这一项才真正成立。

翻盘点三: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

误工费是争议最集中的一项,因为保险公司惯常按一个很低的日标准报价。但法定算法不是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个信息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参照相近行业平均工资。

所以举证材料要提前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完税记录、经营收入凭证。个体经营者尤其要保留经营流水和纳税凭证——这是把误工费顶上去的唯一办法。

别忘了一个结构:交强险不看责任比例

不少人在责任比例上争论半天,却漏掉了赔付的第一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2020 年 9 月 19 日起执行):有责时死亡伤残 18 万元、医疗费用 1.8 万元、财产损失 0.2 万元;无责时分别为 1.8 万元、1800 元、100 元。

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行赔付,且不按责任比例分摊;超出部分才按比例分担。这一层算不清,总额就会少算。

三个动作,按顺序做

  1. 收到认定书三日内核对,有异议立即书面申请复核。
  2. 等伤情稳定再做伤残鉴定,不要抢跑;同时开始整理收入类证据。
  3. 算总额时先分层:交强险先赔的、超出后按比例分担的、以及应当单独主张的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文中情形改编自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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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刘志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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