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只能挑一个?三种救济的选择规则

遇到这类问题的人不少,但多数人走错了第一步。这篇按真实办案经验,把能做的和不能做的讲清楚。

你的情况有特殊之处?刘志勇律师执业13年,☎ 13287858752(微信同号)

合同被违约了,能要什么、能要多少,是由三套并行规则决定的:定金罚则、违约金、损失赔偿。它们之间有交叉,也有明确的排斥关系。搞清楚这三者的边界,谈判时就不会白白让步。

一、定金罚则:最省事的一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它的最大优点是不需要举证你的实际损失——只要定金合同成立、对方违约,直接按双倍返还走。所以金额确定、事实清楚的情形,定金罚则往往是效率最高的选择。

但有一条硬上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的部分不算定金,只能按预付款处理。这一点在写合同时就要注意,别把定金数额写得过高,多出来的部分起不到定金的作用。

二、违约金:有约定才有,且可被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主张。但有两个方向都可能被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至于什么叫”过分高于”,现行有效的依据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注意:合同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能凭”违约金”这个名目主张,只能转到损失赔偿。

三、损失赔偿:覆盖面最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两句话记住:包括可得利益,但止步于”订约时能预见的范围”。所以主张预期利润的,光有账不行,还得说明对方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笔利润的存在。

四、三者之间到底怎么选

救济方式 适用前提 举证难度 能拿到什么 适合情形
定金罚则 合同有定金约定且已实际交付 较低——只需证明对方违约 收了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回 对方收了定金并违约
违约金 合同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 中等——需证明违约事实 按约定,但可被调增或调减 合同条款写得清楚
损失赔偿 无需约定,法定即可主张 最高——需举证损失大小与因果关系 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损失明显高于定金或违约金

五、最容易搞混的一点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但第二条又给了一个补口:选了定金之后,如果还不够弥补损失,超出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仍可以继续索赔。所以”只能选一个”并不等于”选错了就少拿”。实务中的常用做法是:先算三种主张各自的金额,选最高的那一种作为主要请求,再用损失赔偿补齐差额部分。

三个常见误区

  •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一起要”——只能择一,但可就不足部分索赔损失。
  • “没约定违约金就没法要钱”——错,可直接主张损失赔偿。
  • “定金的数额随便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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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刘志勇 律师
执业证号 13710201310906446 · 全国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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