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计算器
第一次用?看这 4 步
- 填平均工资: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工资加起来除以 12,按应发口径(税前)填,不是到手工资。
- 填竞业限制期限:按协议约定的月数填,最长 24 个月。填 12 个月以内和超过 12 个月,结果会走出不同的参考档。
- 确认最低工资:已按本站所在地预填,算外地案件可以改。这是兜底线——平均工资乘 30% 低于它时,按它支付。
- 看两个数:上面大数字是法定月补偿参考额(30% 与当地最低工资取较高者);下面表格给出 30% 档、最低工资兜底档、50% 参考档,以及全期限累计和违约金参考上限。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怎么算(2026 年在线测算)
离职时被要求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后每个月到底能拿多少钱?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一条清晰的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注意这里的用词是「约定」——补偿标准首先是双方谈出来的。那么没谈、或者协议里忘了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补上了这个缺口: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还有第二款,最容易被忽略: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真正要算的不是「平均工资 × 30%」这一个数字,而是它和当地最低工资之间取较高者。
本工具做的就是这三步:把平均工资乘 30%、和当地最低工资比高,再按期限折算全期累计,顺带把限额部分标出来。目的不是给出一个能直接拿去仲裁的数字,而是在谈判之前先建立数量级概念。
30% 只是下限:2025 年新规多出来的一档
很多人把「30%」记成了标准,其实它是最低线。2025 年 9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 号),把这条线下移到了更清楚的表述上。
指引第十三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紧接着是这一款——竞业限制期限超过 1 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50%。
这条把补偿和期限挂上了钩。同样月薪两万,约定 8 个月和约定 24 个月,合理的补偿档位并不一样:前者 30% 即每月 6,000 元,后者按 50% 口径是每月 10,000 元,全期差额接近 10 万元。目前市面上的在线计算器几乎都只算了 30% 那一档,长期限的案子会被系统性低估。
指引第十四条还给了违约金一个参照: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 5 倍。过去动辄约定年收入几十倍的违约金,终于有了一个可以据以争辩的锚。
需要说明的是,指引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措辞是「供指导企业参考」,不是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法院仍会按个案情况酌定。但在协商、仲裁、诉讼中,它是目前最明确、最新的一把尺子,对方律师和你自己都用得上。
竞业限制不是谁都能签:2025 年新规划的三条线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专门针对竞业限制「泛化」问题划了三条线,普通岗位员工被要求签竞业协议是当下最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
第一条:人员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之外,即使签了协议,也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条:不生效。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注意「不生效」与「无效」不同——劳动者日后岗位变动、开始接触保密事项,条款仍可能生效。
第三条:超比例部分无效。同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简单说,限制得要有分寸,不能一纸协议全行业封杀。
另外,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而且因为这段时间工资本身就是劳动对价,无需另外支付经济补偿。在职的和离职的,是两套规则,别混。
天津本地口径: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先看这四个数
竞业限制的全国规则是统一的,但真正落到「每月多少钱」「违约金会判多少」,仲裁和法院看的是本地最低工资、本地裁判尺度和协议本身的约定。前面几项在天津是有公开数字的。
一、天津的最低工资是统一的 2510 元/月。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2320 元调整为 2510 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 24.4 元调整为 26.6 元。天津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不再分档。这一档是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定兜底线:平均工资乘 30% 低于 2510 元的,按 2510 元支付。
二、天津对约定违约金的调减幅度很大。天津法院公开的二审判决中,有用人单位依《保密协议》索赔违约金 100 万元的案件,法院综合考量后调整为 6 万元并获二审维持;天津西青区法院 2025 年审理的另一起前技术总监竞业限制案,用人单位同样索赔 100 万元,因无法提供确凿的损失财务数据,法院参考该劳动者薪资水平及一般行业损失标准,调减至 15 万元。这两个案子的共同点是:索赔金额与实判金额之间存在数量级差距,用人单位举不出损失证据时,调减是常态。
三、天津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最新态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有一件在职竞业限制案:某科技公司部门业务主管在职期间以配偶名义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重合的销售公司,在同一平台多次参加相同项目投标并有中标,平台显示的联络人即为该主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认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另外支付经济补偿,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天津的裁判思路与新司法解释完全同步。
四、未支付补偿的后果,天津法院怎么处理。天津西青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依司法解释认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前三个月的法定标准补偿金。天津的竞业限制纠纷一般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再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网上竞业限制计算器最容易算错的几处
把 30% 当成唯一标准。协议未约定补偿时才走 30% 兜底;而且人社部 2025 年指引已经明确,期限超过 1 年的,月补偿一般不宜低于 50%。只看 30%,长期限的案子会被低估一大截。
忘了和当地最低工资比高。月薪 5,000 元的人按 30% 算出来是 1,500 元,但在威海,最低工资是 2,400 元,法定要求按 2,400 元支付。直接拿 1,500 元去主张,第一步就低了。
拿税后到手工资当基数。条文写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应发口径认定。口径用错,数字会差出一到两成。
以为期限可以随便约定。最长 2 年,超过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人社部指引第 11 条)。约定 3 年的,第 3 年不受法律保护。
以为「公司没付钱,协议就自动失效了」。这是最贵的一个误解。竞业限制协议不因未支付补偿而自动解除或终止;只有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才可以请求解除,解除之前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此时入职竞争对手依然构成违约。正确的做法是先书面催告、留存证据,再主张解除。
以为违约金写了多少就要赔多少。法院会做实质审查。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实务中结合岗位、薪酬、涉密程度、未履约期限、已付补偿等因素综合酌定,大幅调减是常态。
以为在职期间不受竞业限制约束。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在职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且无需另外支付经济补偿。以配偶、亲属名义注册竞争公司并实际经营的,法院会通过资金流水、社保关系、实际经营行为穿透审查。
常见问题
问:协议里没写补偿标准,还能要吗?能。依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按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主张,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定的补正路径,不以协议约定为前提。
问:协议约定每月只给 1,000 元,合法吗?要看它和法定下限的关系。约定的补偿低于法定下限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补足差额;但如果约定的补偿高于法定标准,一般按约定履行。「约定优先」只在约定明确且不低于法定下限时才完全站得住。
问:竞业限制最长能约定多久?2 年,即 24 个月,超过部分无效。另外,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还要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明显不相适应的部分,也可以主张无效。
问:公司一直不付补偿,我能直接去竞争对手上班吗?不建议直接去。协议不因未付款自动失效;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解除之前义务仍在。2025 年人社部指引进一步写明:未及时足额支付超过 1 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 3 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实务中的稳妥做法是先发书面催告、留存送达证据,再决定去向。
问: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吗?可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解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人社部指引第十八条的表述是: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 3 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问:违约金有上限吗?法律没有规定硬性上限。人社部指引第十四条提出,违约金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 5 倍;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结合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岗位与薪酬、未履约期限等综合酌减。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具体损失的,调减幅度往往很大。
问:违反竞业限制被索赔后,已经拿到的补偿要退吗?要。解释(二)第十五条明确,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拿钱违约」的代价是补偿要退、违约金照付。
问:这个工具算出来的数字能直接拿去仲裁吗?不建议。它是按法定比例区间和最新参考标准做的机械测算,用来建立数量级、判断对方的出价是否合理、评估谈判空间。真正主张多少,要结合协议原文、工资证据、涉密事实和本地裁判水平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