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规则弄明白,再决定怎么走——关键期限、证据、路径,这篇捋成一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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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很多当事人听到以后最感兴趣的一条路。但它有非常明确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谈。
法律只开了两个口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一类,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常见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在符合条件时属于可和解范围。
第二类,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交通肇事这类过失犯罪是典型。
有一道禁止线
同一条法律最后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这是一道硬线。不因为赔偿多少而改变。
几个容易搞错的地方
第一,和解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和解影响的是量刑,不代表案件就此了结。是否起诉、如何量刑,仍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第二,不是所有轻罪都能和解。重罪案件,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范围的公诉案件,不能适用这一程序。抢劫、强奸这类严重犯罪,即使被害人表示谅解,也不能走刑事和解。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被考虑,但那和刑事和解是两回事。
第三,和解必须是自愿的。赔偿数额、道歉方式,都要以被害人自愿接受为前提。用赔偿换取谅解,如果违背自愿,效力会被质疑。
第四,自诉案件不适用这一章的程序。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是公诉案件中的和解,自诉案件有自己的和解与撤诉规则。
该在什么时候谈
和解不是越晚越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会把和解情况作为是否起诉、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越早形成规范、完整、自愿的书面材料,越有机会在检察环节发挥作用。和解与退赃退赔在实务中常常一起用,退赔的时间点可以对照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申请时机一起排。
需要提醒的是,能不能和解、和解之后会有什么结果,取决于具体案情。没有一个通用答案。